農業部就食用菌安全問題對全國人大第9423號建議答復摘要
一、關于干制食用菌制品的適用法規、標準及其農藥殘留計算方式
(一)干制食用菌制品的適用法規與標準。根據今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章第二條規定,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(以下稱食用農產品)的質量安全管理,遵守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的規定。但是,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、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、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,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。干制蔬菜和食用菌安全限量標準屬于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調整范圍,應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,同時也應符合第四十九條中“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”的規定,包括不得使用六六六、滴滴涕等禁用高毒農藥。此外,《GB/T 6192-2008 黑木耳》為推薦性國家標準,鼓勵企業采納。
(二)干制食用菌制品農殘限量計算方式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2013年發布的“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2762-2012)問答”,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應食品原料脫水率或濃縮率折算。脫水率或濃縮率可通過對食品的分析、生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獲得的數據信息等確定。但因目前我國在黑木耳上無登記農藥,因此在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(GB 2763-2014)中未制定“食用菌木耳類”中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。
二、關于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建議
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。從事食品生產、食品銷售、餐飲服務,應當依法取得許可。但是,銷售食用農產品,不需要取得許可。按此規定,脫水蔬菜和食用菌可在不獲得生產許可的情況下,進入超市銷售。
來源: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